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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遗产分类评定标准”介绍
  发表时间:2009-01-08  阅读次数:6634
列入世界遗产名单的遗产地必须具有杰出的价值,至少满足十条标准之一。这些标准(包括六条文化遗产标准及四条自然遗产标准)是依据《世界遗产公约操作引导》中的具体规定而确定,同时世界遗产委员会也会根据遗产概念本身的发展而做出相应调整。
●文化遗产标准
凡提名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产项目,必须符合下列一项或几项标准方可获得批准。
i. 代表一种独特的艺术成就,一种创造性的天才杰作;
ii.能在一定时期内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对建筑艺术、纪念物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方面的发展产生过大影响;
iii.能为一种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一种独特的至少是特殊的见证;
iv.可作为一种建筑或建筑群或景观的杰出范例,展示出人类历史上一个(或几个)重要阶段;
v.可作为传统的人类居住地或使用地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转之变化的影响下变得易于损坏;
vi.与具特殊普遍意义的事件或现行传统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学艺术作品有直接或实质的联系。(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或该项标准与其它标准一起作用时,此款才能成为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理由);

●自然遗产标准
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自然遗产项目必须符合下列一项或几项标准方获得批准:
vii.构成代表地球演化史中重要阶段的突出例证;
viii.构成代表进行中的重要地质过程、生物演化过程以及人类与自然环境相互关系的突出例证;
ⅸ. 独特、稀有或绝妙的自然现象、地貌或具有罕见自然美的自然区域;
ⅹ. 尚存的珍稀或濒危动植物种的栖息地。

●文化景观及其它
文化景观代表《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一条所表述的“自然与人类的共同作品”。文化景观的选择应基于它们自身的突出、普遍的价值,其明确划定的地理——文化区域的代表性及其体现此类区域的基本而具有独特文化因素的能力。
目前,庐山风景名胜区是我国“世界遗产”中的唯一文化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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