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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介绍
来源:上海中心   发表时间:2012-05-18  阅读次数:3319
历史背景
    1954年,埃及政府为了发展本国经济,决定在努比亚地区修建高坝蓄水。但是高坝建成后形成的水库要淹没大面积遗址和几十座古代神庙。为了解决这个难题,埃及政府一方面制定了抢救努比亚古迹的计划,同时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交涉,请求对抢救古迹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在物资、技术和科学方面予以大力的支持。还指出,努比亚古迹虽然是在埃及境内,但也是整个人类遗产的一部分,因而抢救它是全人类都应该关注的问题。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此呼吁国际援助,保护阿布辛拜勒神庙和菲莱神庙。多国积极响应,一致认为重要遗产需要集体承担责任,努比亚的抢救古迹运动得以顺利开展。

    196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召开第一次政府间会议,议题是各国共同利用和保护地球生物圈,同时制定了教科文组织的“人和生物圈计划”。1972年在巴黎举行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十七届会议提出多处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由于年代久远以及不断变化的社会和经济条件使保护情况恶化,对遗产地造成难以控制的损坏现象。因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2年11月16日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制定公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1)二战后由于经济发展,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越来越受到破坏的威胁,破坏速度加快。
2)许多国家保护遗产的工作不完善,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财力、技术不足。
3)世界遗产是全人类的财富。
4)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提供集体援助。

世界遗产公约的内容

公约正文有八个部分,共38条。
第一部分: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定义
公约将文化遗产分为三类:文物、建筑群和遗址;将自然遗产分为自然景观、地质与地文结构、动物与植物生态区、天然名胜和自然区域。

第二部分: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国家保护和国际保护:以国家保护为主,国际保护应在努力支持各缔约国保存和确定遗产方面起到作用。

第三部分:世界遗产委员会的确立及其组成、运作机制。各缔约国应向其递交适于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名单,组成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名录,并提交“濒危世界遗产名单”。

第四部分: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基金的建立。基金来源、用途等。

第五部分:国际援助的条件和安排。缔约国可要求对本国内具有杰出价值的文化或自然遗产给予国际援助、相应的援助形式等。

第六部分:教育计划,使公众广泛了解对遗产造成威胁的行为和应 根据本公约进行的活动。

第七部分:报告工作。

第八部分:最后条款,包括条约公文、生效、退约和废约、修订等条件。

公约颁布30年来的状况
    《世界遗产公约》自1972年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颁布后,美国于1973年率先加入,至1975年有法定20个国家加入,《公约》于是生效,到2005年已经有180多个国家加入公约,是加入国家最多的国际公约之一,成为遗产保护领域最具普遍性的国际法律文书。1985年12月,中国政府加人该公约。

    30年来,《世界遗产公约》致力于保护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同时,《公约》还有助于建立保护领域中的有计划有步骤的国际合作。今天,《公约》最重要的影响在于世界遗产委员会大会每年确定的新增世界遗产名录,为世界各国提供了统一的遗产保护标准和最高层次的认定,为保护人类共同的遗产资源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此外,世界遗产基金的建立和良好运作使保护世界遗产不仅仅具有国际声誉和道义上的支持,更重要的是为列入目录的遗产带来了宝贵的保护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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